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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 2022-06-09 18:18:58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审查,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一、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其次是实质审查。
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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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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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债务催收要注意哪些问题
1、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规避债务。2、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规避债务。3、利用不规范破产规避债务。4、利用拍卖方式规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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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国外的判决是否承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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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租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1.交房租的日期一定要写清楚,以免晚交而造成自己违约,以致承担高额违约金。2.两份合同务必一致,仔细核对。3.合同上盖的红章,是合同章。4.租房期间发生的费用的单据,一定要保留好,以免房东以此为由不退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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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国内法院可以承认国外的判决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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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判决后,国内法院会承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中国法院是承认外国法官的判决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国外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之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2、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之二选择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与国内商标注册相比,申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更强、要求更高,一但某个环节出现失误,申请人的所遭受的损失将会更大。以前我国能够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只有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少数几家商标代理组织,现在,所有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一单一国家注册:单一国家注册就是无前提条件地向目标国申请商标注册,是目前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主要途径。其主要优点是便捷、灵活,不需要以已经在国内获得注册为前提。 2、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二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是一种迅速增长的申请方式,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主渠道。其主要优点是,一次提出申请,可以同里指定数十个缔约国;官费相对便宜;指定国必须在18个月内审查完毕效;维持商标有效的费用较低。 3、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三欧盟商标注册:注册欧盟商标,这种途径的好外是费用省,对于申请人来说程序比较简单,一旦获得批准,在全部欧盟国家有效。其缺点是,只要申请的商标与欧盟任意一个国家的在先权利有冲突,就可能被提出异议而不能批准。 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的难度比国内商标注册更大一些,因为不同国家对于商标注册有不同的要求,其相关的商标法法律法规也不仅相同,如果您要申请国际商标,不如还是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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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租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1、先搞清楚出租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者,避免从二房东手上租赁房屋,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2、对房屋的相关设施作出检查,注意安全问题,不能一味只图租金便宜,为日后安全埋下隐患。3、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合同内容作出全面了解,明确彼此的责任。4、若需要交付押金,则需要先讲清楚,押金的退还条件、扣除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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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同事女儿的男友是韩国人,他们想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咨询一下在我国涉外结婚该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一、在选择涉外婚姻机构的时候
需要寻找海外的男士,单单靠自己是很难找到值得信赖而已往后生活幸福的,因为如今这个信息多变的社会,骗子当道。那么我们就要借助一些可靠的涉外婚姻机构提供的可靠的平台来寻找海外的男士。
选择涉外婚姻机构也需要注意的是:
1.首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找更多相关此涉外婚姻机构的相关信息,比如:经营的年份,营业执照等其他更多的共享信息。
2.通过基本的方式与此涉外婚姻机构的人员联系,做进一步更深了解沟通。
3.可到此涉外婚姻机构公司进行考察,很多时候当面的沟通会更加的明了直接。
这里可以推荐在涉外婚姻行业做的时间久、以及可信度极高,成功率,服务都高的机构——爱无界国际婚恋
二、选择涉外婚姻机构需要准备些什么?
1.我们要学习好语言文化,因为西方的文化与中国文化是存在很大差异的,所以先要了解好西方的文化,这样更有利于有更进一步的沟通。最关键的是要学习外国语言,因为要用嘴巴去沟通,所以学习语言是最基本的因素。虽然那些涉外婚姻机构都会有翻译以及情感顾问教你如何与老外沟通,还有翻译帮你传递信息,但是这些都是短暂性的一种辅助而已,因为未来的日子是你要走的,这些涉外婚姻机构没法时时刻刻的去在你未来几十年的日子去跟着你。
2.把与西方男士沟通的内容细节等资料都保存起来。
3.查阅相关移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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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要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着法定情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当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是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的状况之下,那么是可以申请撤销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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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外国人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外国人怎么买二手房
(一)、交易程序从目前的交易程序来看,华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与北京市民购买二手房的流程基本类似,只不过增加买方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的手续,审批通过后才可购房。具体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署买卖合同;
2、买方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
3、买卖双方提交过户相关资料;
4、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5、领取房屋产权证。
(二)、需提交的资料外籍人士买二手房审批时需准备的资料有:
1、身份证明
2、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3、需要进行译名公证;
4、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5、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如果需要贷款,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贷款人的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盖章、需有当年年检页)、学历证明及资信证明(针对贷款额度比较大的);
2、合法有效首付凭证。
(三)、税费交易税费与普通购房者一样。外籍人士买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目和税率与内地市民完全相同,税率是根据欲购买的房屋状况而定。
二、外国人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外国人买二手房要注意:
1、选择有集团背景的中介公司由于境内外人士在语言沟通方式上可能存在障碍,不利于交易的快速进行。为此,建议境外人士在内地购买二手房最好选择第三方中介公司来协调促其成交。如何判断所选择中介公司是正规、品牌中介,购房前可到市建委网站进行查询,了解公司背景、经营情况、有无不良记录等情况,以此来判断所选中介的资信是否良好,确保选择的中介交易安全。
2、房主证件亲自逐一核对对于一套房屋而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归属只能通过房屋产权证来证明。另据统计,在房地产交易的各类纠纷中由于房主证件存在问题而导致买卖合同失败,给买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就要求客户在购房过程中严把房主证件关,如业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代理人的委托书是否真实,证件最好是看其原件。
3、房款交易通过银行监管在进行房屋交易过程中,如何安全进行房款交易无疑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主要是因为房屋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大,如果交易不当,势必会给客户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建议购买二手房的外籍人士尽量选择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房款交易,确保房款交易安全。
4、过户前与三方做好交割对于购房人来讲,在办理过户之前认真做好物业交割是必不可少的。物业交割的项目有多种,但对其总结后主要是水、电、煤气、物业费用、供暖费用等,虽然这些项目有些涉及的费用额度并不高,但如果过户前不仔细区分清楚的话,引起纠纷。所以,外籍人士购房过户前一定要与房主、物业公司三方作好物业交割手续,并且由中介公司进行见证。在结清各项费用后一定要将其费用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尤其要注意房主以往是否有供暖费及物业费拖欠问题,买方在入住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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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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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官司需注意的问题
1、外国人的护照要进行公证和认证。2、外国人姓名的写法要规范。3、外国人的住址准确、书写要规范。4、公证和认证材料一定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来翻译。5、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单化。六、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七、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最好由国内一方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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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法院判决的国外法院的法院是否承认国内判决的法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律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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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申请承认该外国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
第六条人民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人民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按照
第八条、
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
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对外国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第十四条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第十五条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六条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第十七条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第十八条人民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第十九条人民总受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判决,但未向人民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离婚。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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