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第292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一)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1.斗殴无防卫
2.“聚众”是指斗殴的方式,即要求多人参与。聚众行为是聚众斗殴的预备行为,实施具体殴打行为才有侵犯管理的行为,聚众斗殴不仅存在聚众斗,还有聚众殴的行为。△添加“聚众”的描述,可以排除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或者一人与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行为成立本罪。
3.成立本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三人以上。
4.本罪不是复行为犯,而是单一行为犯,但聚众斗殴可以分解为“聚众斗”与“聚众殴”。
△一般而言,单纯被攻击的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没有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但首要分子除外(性质不一样)。
△一人殴打并无攻击行为的多人的,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5.聚众斗殴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97条)。
6.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主观方面:故意
△不要求各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该方以本罪论处。哪一方有斗殴的故意就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没有故意的不认定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持械”是指使用凶器斗殴,而不是指单纯的携带。在斗殴过程中显示凶器的,也应当认定为使用凶器斗殴。甲乙双方斗殴时,只有甲方持械、乙方未持械的,对甲方成员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对乙方成员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可能主观上是过失,该条是法律拟制。
1.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中“人”包括对方成员与本方成员。
2.该规定仅适用于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对其他参与者不适用该规定;倘若不能查明死亡原因,仅对首要分子适用该规定。
3.由于《刑法》第292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故一般参加者或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该规定,而应根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
4.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之外的斗殴行为还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5.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方式: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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