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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