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

一、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则出于过失。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三、划清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四、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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