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
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