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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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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取证
[律师回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取证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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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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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什么证据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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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怎样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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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计算机已成为日常工作的必备工具,部分单位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单位成为本罪主体的现象越来越多。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乃《刑法修正案修正案
(九)》新创设。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升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并且非法获取或控制行为情节严重。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系统内的数据,例如,教育、卫生、商业等行业以及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
所谓获取,是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数据,不限于实际取得或占有,既包括把数据复制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或电子邮箱等载体内,还包括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知悉系统内数据。获取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即数据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系统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被人获取;也可以是公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因为技术原因无法阻止。
非法控制,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技术,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中,按照其意志进行相应的操作。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l)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第
(2)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本解释“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之第
(1)项至笫
(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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