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农村的,家里有一套平房,哥三个,按照农村风俗习惯,早在1978年父母在分家时将房子分给我,其他哥俩分的实物,并立下分家单,有参加分家中证人、当时大队公章。现在我想变更户主人名还需要公正吗?如果需要那不和我妈是我妈一样了吗
按照现行法律,分家单不也是证明材料(证据)的一种吗?继承法、物权法也没有求必须公证呀?
依照分家单老人过世后,房子自然归我所有,实际老人过世后二十年我始终归我占有
国土资源局不也得按物权法、继承法、土地法吗?总之法律不应该相直抵触吧:如果我的事情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客观事实,那么土地局就应该办理对吗?我也参加过政法大学的培训,田文昌等教授给我的讲过课
如果土地局硬要公证是不是有违法行为?本身就是客观真实的事件还要公证那是多此一举?公证也都是法律服务所?他所出公证书不也是证明是真实事件吗?至于符合法律与否只能是法院才具有此权威吧
吴飞律师您好,分家单不也是证明材料(证据)的一种吗?继承法、物权法也没有求必须公证呀?
吴飞您好,您是否可以明确分家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土地局硬要公证是不是有违法行为?本身就是客观真实的事件还要公证那是多此一举?公证也都是法律服务所?他所出公证书不也是证明是真实事件吗?至于符合法律与否只能是法院才具有此权威吧
我是想您从法理的角度确定我的分家单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建议您咨询当地公证处,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