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认定

走私核材料罪认定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2、本罪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对象范围不同。本罪限于核材料,而后者还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险物质;

(2)后者不包括将核材料运输进出境,也不包括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核材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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