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1x130t/h往复锅炉烟气XXX脱硝工程设备。使用过程中,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认为设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远高于合同约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且设备质量不合格,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若诉求成立,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面临巨大经济损失。此时,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王艳翠律师接受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参与案件处理。
在一审阶段,王艳翠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协助被上诉人进行答辩。王艳翠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熟悉企业运营和合同纠纷处理流程。在本案中,她指出案涉设备安装完毕后委托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体现设备质量合格。同时,她强调排放物是否达标受多种因素制约,如脱硝剂用量、炉膛温度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被上诉人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
进入二审,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艳翠律师进一步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检测范围是“水冷避让管焊接接头”,并非对案涉烟气脱硝设施的检测。王艳翠律师曾承办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在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她依据这一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艳翠律师指出,案涉脱硝设施于201X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使用,至201X年12月X日,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且该脱硝设施并未停止使用。上诉人所举示的证据均未能证明排放物不达标的原因,不能证明案涉脱硝设施存在设计或质量问题,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最终,法院认为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艳翠律师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从事法律事务,热心于公益事业,为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过法律援助服务,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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