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单X是一位个人投资者,被告一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被告二是技术公司,是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被告三是某证券公司,是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被告四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是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2014年6月,科技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度营业收入。单X基于对这些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了科技公司股票。后来虚假陈述被揭露,单X遭受了投资损失。单X找到徐晓律师,委托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9,015.26元。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他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还专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从而确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
被告提出了“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理由。针对这些,徐晓律师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他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发表了专业意见。他的这些专业意见成功推动法院采纳第三方损失核定意见书。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2022年度,他荣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基准日为2017年XX月X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被告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9,015.26元;被告技术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因在“班班通”项目审核中未尽勤勉义务,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对“智慧石拐”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过错,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是,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单X投资差额损失9,003.56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11.7元;被告技术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单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没想到在徐晓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徐晓律师对每一个交易细节的严谨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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