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比伤残少是否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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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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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比伤残少是不存在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自己需要注意。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比伤残少是否存在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伤残少是否存在

各地标准不一,查受理案件法院地居民收入标准或受害人住所地居民收入标准,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死亡赔偿金的问题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毕竟此类问题的存在不少的争议,一旦自己的解决存在法律手段上存在失误,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维护出现不小的损失,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规定,进而直接保障自己的权益,减少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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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是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中的不同赔偿项目,可以并行请求或主张,这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威法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有相应规定的。<br/>在2004年5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成两个赔偿项目,首次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性质;其次在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作了相应统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残疾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br/>而在之前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都将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其性质被界定为非财产性质; <br/>所以我国在04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是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在0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被确定为财产性质,其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同的,二者可以同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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