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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公司与XX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作为原告,认为工程已完成审计,达到支付条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等;被告则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且一审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沙璇律师于案件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她自2021年开始执业,从事法律工作11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擅长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沙璇律师首先审查合同条款。她发现合同虽约定“背靠背”条款及先票后款,但依据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交付工程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这为后续反驳被告主张奠定基础。
接着,沙璇律师梳理付款条件。她发现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四年,而被告作为支付方,长期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阻碍了付款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之后,沙璇律师核实扣款项目。对于被告主张的甲供材料中的吊装运输费,她严格按照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确认或事后追认的原则进行审查,发现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原告追认,所以不应计入甲供材料款项扣除。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付款条件成就,明确了工程价款。沙璇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上述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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