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有着独特的复合背景,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还曾在20102012年被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聘请为经济法学特聘讲师。这种兼具侦查与辩护的双向思维,使他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处理上尤为专精。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这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意见,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仍维持了这一决定。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李鉴春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介入,确认万X为从犯、初犯、偶犯,动员家属退赔并让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使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续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他持续跟进,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被采纳,万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偷越国境两次。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指出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小,具有自首等从宽情节,符合刑事政策。经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熊X被依法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始终保持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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