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宁波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围绕工程款支付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上诉人叶X与被上诉人徐XX、原审被告叶XX就涉案工程的款项偿付问题各执一词,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2016年开始执业的汪家道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具备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他深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成功办理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此次受徐XX委托,汪家道律师积极投入案件处理。
一审中,徐XX起诉要求叶XX、叶X支付工程款2715913.57元及利息783355元,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汪家道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发现叶XX、叶X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XX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涉案工程遗留拖欠款项负责偿付。2018年9月21日,中纬XX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中纬XX代为垫付了2691272.57元。2019年9月18日,中纬XX与徐XX和叶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债权转让给徐XX。汪家道律师依据这些证据,主张叶X与叶XX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审期间,叶X上诉称自己只是材料员,签字是被迫的,且已超过担保时效。汪家道律师则指出,从《承诺书》内容来看,叶X属于债务加入,应对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认定叶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汪家道律师始终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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