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C及装修负责人徐X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诉请:判令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于诉讼时委托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于彩霞律师代理本案。
于彩霞律师接案后,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于彩霞律师还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
2026年,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已垫付原告的20,400元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
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B履行了赔偿义务。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于彩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对方沟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委托于彩霞律师代理。被告B辩称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主张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有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2026年,上述三起案件均已履行完毕或完成判决事项。案件卷宗归档至相应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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