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如下:适用范围: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归责原则: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作业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需担责。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情形:若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作业人的责任。与有过失: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相应减轻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旨在促使作业人高度谨慎,保障公众安全,一旦发生损害,能及时合理地救济受害人。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不同情形而异。
在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若能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若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或者使用人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三、高度危险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又如何认定
在高度危险责任里,无过错责任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认定时,首先需确认存在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致害行为,如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运行致损等。其次,要有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再者,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引发。若行为人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可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行为人责任。
在了解了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保险问题,作业人是否购买了足够的责任保险来应对可能的损害赔偿?另外,当多个高度危险作业共同导致他人损害时,责任该如何划分。这些都是与高度危险责任紧密相关的拓展内容。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高度危险责任相关的具体问题,比如不清楚是否符合责任承担情形、不知如何减轻责任等,别让疑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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