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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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种类,依各国实务和立法,计有以下三种:1、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2、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3、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在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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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种类,依各国实务和立法,计有以下三种

1、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

2、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横切为四层,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这种形态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其区分所有人间的共有部分,除共同壁、梁、柱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外围壁、基地等,其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之一。

3、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横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单元)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切为四层后,再于以左右纵割为一套套的套房,我国称为单元。这是区分所有建筑物最常见的形态,即现代公寓大厦之区分形态。这种形式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与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相同,在其上成立的混合建筑区分所有权的重点之一。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简而言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是针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只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样一说,大家应该能够知道部分专有权主要是指对自己合法所有的套内面积,而共有和共同管理则针对是属于公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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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小区里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br/>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这个可以参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r/>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br/>①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br/>②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br/>③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br/>案例:甲有一套三室的住房,和乙是邻居,甲在装修房屋时,请工人在和乙共用的墙壁上掏了一个高2米,宽1.5米的壁橱,乙不知情,后来乙在挪动家具时不小心碰到了这面共用的墙壁,没想到,墙壁竟然塌了,并砸伤了乙,经过仔细察看,是甲装修时把墙壁掏的过深了,只剩下很薄的一层,所以乙轻微碰撞就使墙塌了,于是,乙要求甲将墙壁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而甲认为墙壁是他房子的一部分,他已经出钱买了房子,就有权掏墙壁,而且甲还说是因乙自己的碰撞导致墙壁塌的,后诉至法院。<br/>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者房屋共有的墙壁到底归谁所有和谁有权使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和乙的房屋毗连,共用一墙壁,此墙壁应该属于部分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双方对墙壁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修复墙壁和赔偿乙的损害的责任。<br/>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br/>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br/>2、 共有所有权《物权法》第7<br/>3、7<br/>4、79条明确规定以下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br/>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br/>②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br/>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br/>④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br/>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br/>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br/>依照《物权法》78~83条的规定:<br/>①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两个组织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内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事物上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br/>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自住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受托管理人受业主的监督。<br/>③管理规则:重要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筹集、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④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⑤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r/>4、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br/>《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br/>《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br/>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br/>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br/>① 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非业主。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小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一同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br/>② 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当然,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用权,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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