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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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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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男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重婚,出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过错行为,这样的话,女方才可以跟男方索要经济补偿金,如果男方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女方不能觉得自己是女人,耗费了这十几年的青春男方就理所应当的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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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男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办理协议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离婚时候的经济损害赔偿制度不以男性和女性的身份去进行区分,有些女人的想法也特别的幼稚,婚姻生活不是像自己想的那样像童话生活一样,离婚是不存在着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女方老觉得自己在婚姻生活中耗费了时间,也不换位的想一想,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这几年期间,对家庭不可能一点贡献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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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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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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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所在的单位之前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突然单位把他辞退了,我想咨询一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批复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支付条件<br/>应支付情形<br/>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第一章<br/>(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r/>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br/>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br/>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br/>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br/>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br/>(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r/>【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br/>(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r/>(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br/>(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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