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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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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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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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之下有哪些需要执行的财产范围,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要写书面写出自己的财产得多少,比如银行卡,现金存款等等,又或者是房子,车子基金等等这些未来可能升值的东西,还有如果有其他的东西也应该自觉的写出来。比如当事人在收到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这个消息时,自己在收到消息的这一天以前一年或者半年之中有任何财产上的变动,都应该对于这个问题自己进行报告。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报告自己的所有财产后,自己的财产在后来有所改变,这就会影响所负的责任,因此上,当事人要在自己的财产有变动的第一时间或者十天之内要上书给法院并详细的说明理由。

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自己所写的财产不相信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自己再去核实一下。而针对这种情况,法院都会答应这个请求的。只是会要求所申请检查的人要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密,不能宣扬。

三十五条规定:中当事人所上报的财产,法院要对他所写的进行核实或者依据对怀疑当事人的人所说的情况进行斟酌。

三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二百三十一条中有要求针对法院限制了当事人无法出入境,如果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就需要当初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人写申请书,而法院也会根据情况来进行决定的。

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为一个事业单位,是一个整体的话,要求对这个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董事长,经理进行限制出国。如果当事人没有这个偿还的能力,就要对他(她)的负责人进行限制。

三十八条规定:在被限制出国的一段时间里面,当事人要履行法院所下的判决书上的所有,如果履行完所要求的,法院就要及时的解除出国这个限制;当事人同时能提供非常可靠的担保或者是双方和平协议了的话,也是可以解除这个限制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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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发生了车祸,但是肇事人无力承担法院判决的赔偿,现在我想了解一下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br/>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br/>  <br/>(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br/>  <br/>(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br/>  <br/>(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br/>  <br/>(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br/>  <br/>(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br/>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br/>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br/>  <br/>(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br/>  <br/>(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br/>  <br/>(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br/>  <br/>(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br/>  <br/>(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br/>  <br/>(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br/>  <br/>(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br/>  <br/>(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br/>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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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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