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法院认为被告苏某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其与原告解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解某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可以支持。关于涉案工程款原告解某主张135132元,法院认为原告解某施工工程量经被告苏某指定现场负责人杨某确认,原告解某根据施工工程量计算出工程款,并扣除被告苏某已支付工程款,对于其主张工程款金额为135132元(取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11月3日竣工验收,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李先杰律师的不懈努力。李先杰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有7年的执业年限,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八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当解某找到李先杰律师时,他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确认工程量和工程款金额,以及明确被告的责任。
在证据收集方面,李先杰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他需要梳理大量的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以证明原告的施工事实和应得工程款。同时,还需调查被告苏某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李先杰律师通过多次与原告沟通,收集了现场负责人杨某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记录,以及原告与被告苏某之间的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苏某是否应支付工程款,以及被告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公司辩称工程款项已全部付清,且苏某已放弃相关债权。李先杰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虽然苏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案外人,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基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工程款。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这个环节,李先杰律师扭转了局面。他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论证,让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解某工程款135132元及利息,为原告赢得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李先杰律师不仅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表现出色,还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工伤、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他长期担任多家企业及基层社区法律顾问,擅长调解化解基层矛盾,获评宿豫区人民法院优秀调解员,调解能力获官方认可。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秉持“案件无大小之分,唯有责任轻重之别”的执业理念,用匠心打磨每个委托的公平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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