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浏览10w+
李迎律师
李迎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万人
专家导读 如果遗嘱人事先已经将房产进行抵押出去的话,那么该房屋就不会被纳入继承名单或者继承财产之内,将会直接用来偿还于遗嘱人在申请所欠下的资产来进行抵押,不会纳入或者是交给继承人,谈不上放不放弃的问题。
抵押的房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吗?

一、抵押房产继承放弃继承可以吗?

如果遗嘱人事先已经将房产进行抵押出去的话,那么该房屋就不会被纳入继承名单或者继承财产之内,将会直接用来偿还于遗嘱人在申请所欠下的资产来进行抵押,不会纳入或者是交给继承人,谈不上放不放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怎么处理”的问题总的来说是比较复杂的,文中列出了几种情况下的解决方案,无论怎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大于继承权的,所以当欠款方去世之后,其名下财产将会用于抵押或者是直接充于其所借的款项。所以继承人不存在确定是否继承其抵押的财产,因为一旦当事人去世之后所抵押的财产将不归继承人所有归债主所有。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抵押的房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吗?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6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0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3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2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5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4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53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7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0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4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1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7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遗产继承·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盐城178****811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2****885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4****279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遗产资不抵债子女放弃继承还需要承担吗?
遗产资不抵债子女放弃继承就可以不用承担的 一般父母有债务的是会先用遗产来进行抵销,剩下的可以拿给子女来进行分配;但如果这个债务是为了子女,那么也会承担相应的部份。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放弃抵押财产保证人,债权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对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某支行)诉被告北京城乡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某某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建行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20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北京某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向建行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某某基业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金方商贸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面积7000方米、在建工程面积44000余平方米)抵押给建行某某支行,并于2004年10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建行某某支行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城乡某某集团对某某基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建行某某支行向某某基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某某基业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建行某某支行也未受偿抵押财产,城乡某某集团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建行某某支行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城乡某某集团对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建行某某支行债权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07年8月20日,借款人某某基业公司尚欠建行某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城乡某某集团的申请,二中院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调查得知,2004年11月2日,建行某某支行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某某基业公司预售已在建行某某支行处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2004年11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放了京房售证《预售许可证》,准许浩博基业公司对金方商贸大厦面积为4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1层、1至20层房屋进行预售。同时,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了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商贸大厦房屋情况的相关材料。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委员会出具的某某基业公司销售金方大厦的统计表明: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已经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销售价款。  二中院审理认为,建行某某支行为保障其对某某基业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的实现,在与城乡某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建行某某支行在与某某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对某某基业公司开发某某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但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建行某某支行未经保证人城乡某某集团同意,即向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擅自同意抵押人某某基业公司预售抵押物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建行某某支行的上述行为,使得某某基业公司获得预售许可,致使已设定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75套房屋被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预售登记具有排他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进行了预售登记,未经买受人同意,其他人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建行某某支行对已经出售并进行了预售登记的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建行某某支行事实上已经放弃了担保物权。由于该部分房产预售价格总金额为2亿3千余万元,已大大超过城乡某某集团保证担保的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对建行某某支行要求城乡某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中院不予支持。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建行某某支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415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抵押的房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88****5893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81****702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2****5233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