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标的诉讼费之间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91人
专家导读 结案标的额和诉讼费之间当然是有关系的,结案以后法院通过审理会最终确认诉讼标的额,但是诉讼费并不是等到法院结案以后才要交纳的,结案标的额是根据原告起诉状当中所罗列的标的额来确定的,原告的标的额如果不符合实际情况,败诉后要自己承担诉讼费的。
{ArticleTitle}

一、结案标的诉讼费之间有关系吗

结案标的额和诉讼费之间有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其实民事法院并没有权利强行去决定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但是法院有义务告知诉讼标的额过高过过低分别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在原告胜诉了的情况下,那么结案标的额和原告当初和主张的标的额就应该是相吻合的,但不论胜诉败诉,诉讼费是不予退回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结案标的诉讼费之间有关系吗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6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4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3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0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5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0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5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4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4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受理范围·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常州156****609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8****875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0****102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关系诉讼和劳动关系仲裁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诉讼期为多长时间
2浏览 2024-12-19
民事诉讼费标的额之间有关系吗
民事诉讼费和标的额之间当然有关系的,而且,标的额会直接影响到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一般来说,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话诉讼费就是50元,然后根据标的额的不断增加,比如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诉讼费就是按照标的额的2.5%来收取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有哪些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浏览 2024-10-12
表姐因为不服银行的行政行为,要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br/>  <br/>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br/>  <br/>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6浏览
民事案由与诉讼标的之间是什么关系?
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明日安游与松松标的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的,因此这样看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般来说案由是诉讼标的的外展的内容,也就是说将诉讼标的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拓展。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有什么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浏览 2024-09-26
我们公司的老板今天出去买了一辆车,被对方忽悠签订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是否有联系
[律师回复] <br/>1、《合同法》<br/>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br/>  <br/>2、《民法通则》<br/>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br/>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br/>  <br/>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br/>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r/>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br/>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br/>  <br/>4、处理意见<br/>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br/>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br/>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br/>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br/>  <br/>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br/>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br/>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br/>  <br/>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br/>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br/>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br/>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br/>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br/>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229浏览
鉴定结论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能单独证明犯罪行否犯罪实施证据=直接证据;需要证据结合才能作述证明=间接证据。不论是从那个角度来说,鉴定意见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其中鉴定意见可能还包含了其他的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也有可能是间接证据,这个只能在实际案件中才能去区分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程序之间关系如何
当事人在调解中同时寻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时,遵循优先受案原则。一旦一方(如卫生部门)已受理,另一方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权限即终止,已有调解工作停止。若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否涉及调解,法院将成为唯一审理方,调解流程中止。当事人也可直接诉诸法律,无需经过调解程序。
18浏览 2024-06-18
签署合同和拿结业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签署合同和拿结业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程序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同时提出行政调解的,由受理在先的部门进行调解,即: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时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若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时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48浏览 2024-09-23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br/>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br/>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br/>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br/>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br/>3.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br/>①先行调解原则<br/>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br/>③及时原则。<br/>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r/>4.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br/>5.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br/>6.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br/>7.收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br/>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365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受理范围 > 结案标的诉讼费之间有关系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35****7899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56****889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0****647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