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权行驶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三种:
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1)指定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
(2)自行辩护。在公诉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辩护,对被指控的罪行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3)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相关法律知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我国的检察院规定,这类辩护人员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以担当这类案件辩护人员。辩护人员还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不可以徇私舞弊,违法进行相应的案件辩护,司法部门根据辩护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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