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司法救济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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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司法救济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仲裁,因为我们国家的仲裁法当中,第9条明确的规定了仲裁,虽然说实行的是终决,但是如果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58条情形的话,可以申请撤销。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司法救济是什么?

一、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司法救济是什么?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司法救济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如果法院撤销了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当代社会对于我们国家的这种材的决议的话,一般情况下也是需要进行一个遵守的,所以它当中规定的一个决议的内容非常的重要,当事人如果不服气的话,也是可以来申请仲裁是无效的,但必须要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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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br/>(1)、申请撤销裁决<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br/>(一)没有仲裁协议的;<br/>(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br/>(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br/>(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br/>(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br/>(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br/>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br/>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br/>《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br/>《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br/>《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br/>(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br/>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br/>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br/>(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r/>(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br/>(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br/>(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r/>(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br/>(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br/>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br/>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br/>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br/>《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br/>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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