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可以适用仲裁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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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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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起着关键作用。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它的程序相对简单、高效,有助于快速解决争议。仲裁不仅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其效率甚至比法院诉讼还要高,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劳动争议可以适用仲裁法吗

一、劳动争议可以适用仲裁法

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时,可依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为解决依据。劳动争议仲裁乃是化解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相较于法院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劳动仲裁程序更为简洁明了且快捷迅速,这有助于确保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通过启动仲裁程序,能够更为实效地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关键。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核心途径,其程序简洁、高效,确保了争议的迅速解决。仲裁不仅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其效率也优于法院诉讼,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劳动争议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吗

在涉及到劳动纠纷的问题上,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直接启动司法诉讼流程的,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先行进行劳动仲裁的阶段。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或未能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时,申请方可以选择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申请;

同样地,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时间内给出裁决结果,相关当事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将无果的劳动争议事项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一方,则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争议可起诉开发商吗

关于劳动争议是否具备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事件情况才能做出准确回答。简单来说,如果您与开发商之间确实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劳动关系,比如您是开发商直接所招募的员工,而且在这个劳动关系中,您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犯,诸如未能准时领取工资、遭到非法解聘等等情况出现时,那么您完全有权利向法律提出诉讼,状告开发商。然而,如果您并不是直接同开发商建立了劳动关系,比如说您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被安排到开发商那里去工作,或者说您和负责项目施工的单位达成了劳动协议而非开发商,在此种情境之下,想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开发商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在做出起诉的决定之前,建议您务必先行搜集并准备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工作记录凭证等,以便能够有力地证实您与开发商之间的确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您所遭受的权益损害。

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关键。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核心途径,其程序简洁、高效,确保了争议的迅速解决。仲裁不仅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其效率也优于法院诉讼,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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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证金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保证金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呢问题解答如下, 为从法律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一直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学历证等行为。1994年,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职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收取劳动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应认定为无效。对此结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异议,所生歧义的则是取回保证金衍生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参加人提起并进行仲裁活动的时限规定。它包括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仲裁申请权时限的规定(即狭义仲裁时效)和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限的规定。本文仅指狭义仲裁时效。近年来,对于劳动保证金争议(包括变相劳动保证金争议)应否适用仲裁时效问题争议一直很大,各地生效判决出现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值得引起关注。整体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证金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者提起仲裁或不受时间限制。
首先,从理论上而言,违法行为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纠正。收取劳动保证金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依劳动法律、法规自始无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时候都应纠正,不受民法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制约。
其次,从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保证金争议不受时效限制。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规定在明确保证金(包括风险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同时,对此类纠纷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期限并未作出限定。仲裁时效、诉讼时效本是起源债务领域的一个概念,物权争议、人事档案移转争议等非债务领域并不适用。此条将保证金争议与人事档案转移争议放在一个条文内规定,同比处理。其意向非常明确,即劳动合同保证金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保证金作为一种债务纠纷,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同样应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首先,债务领域原则上适用时效制度。收取劳动保证金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责任人就应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一种是行政法律责任,一种是民事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形成赔偿债务关系。既然时效制度适用于债务领域,除非法律有特别明确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外,债务纠纷一律适用时效制度。
其次,现行仲裁时效制度对劳动者维权妨碍不大。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仲裁时效期为60天,传统上还认为这一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断和中止。由于期限过短,司法实践议较大。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时效已作“放宽”性规定,劳动者维权呈现利好倾向。《解释
(二)》从三个方面作出“放宽性”规定:
1、将部分劳动争议降为一般民事纠纷,从而适用诉讼时效。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作了放宽。如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使仲裁时效接近诉讼时效。《解释
(二)》第12条、第13条均有明确规定。如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都是仲裁期间中断的事由。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再次,《解释
(二)》第5条只是从受理案件范围所作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时效问题。因此,从该条直接推定劳动保证金纠纷不适用仲裁时效,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基本的逻辑推理。
最后,法律规定仲裁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地行使申诉权,以避免劳动关系过长地处于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劳动保证金纠纷不适用仲裁时效,就会使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这一遗留问题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既不符合建立时效制度的法律初衷,也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保证金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应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金性质确定。当前,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金的性质系物权还是债权并未统一观点,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亦未作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劳动保证金属于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劳动者始终享有所有权,具有物权性质,任何时候都可取回,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也有人认为,劳动保证金作为货币属于种类物,一旦交纳给用人单位,就与其它货币混同,不可能“原币”返还,其本质应视为一种债权,理当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与劳动保证金法律作用相同的劳动合同抵押物,由于其具有特定性,作为物权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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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尽力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即便考虑适用仲裁时效,只要有适当证据证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过救济,就应充分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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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诉调对接手段钝化案件矛盾。对于矛盾比较激化的个案以及此类群体性案件,应积极与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民调解组织联系,运用协助调解,甚至委托调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使矛盾继续上升。
4、通过司法解释尽快统一处理原则。现行法律对劳动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和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未作统一规定,使法官审理时左右为难,难以找出说服当事人的根据,增大调解难度。同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裁决相对统
一,也埋下司法不公的隐患。因此,迫切需要统一规制。基本法具有原则性和不可随意修正性,短期内试图通过修正基本法解决显然不现实。为避免同案不同判,最高人民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解决问题,这是当前保证审判尺度相对统一的必由之路。当然,作为应急举措,各地省院、中院可作统一规定,至少避免本地区出现同案同判问题。从长远而言,劳动保证金、定金的性质及是否适用时效问题,应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是劳动者仲裁、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涉及破产案件中劳动者能否行使别除权问题。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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