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司法回避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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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司法回避的方法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还有就是指令回避,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当中的某些司法工作人员跟犯罪嫌疑人或和受害者的关系比较特殊的话,这些工作人员通常都会主动回避的,如果没有主动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司法回避的方式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司法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8条)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也是一种监督。

二、需要回避的人员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案件当中的司法回避制度,也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就好像是本案的法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再怎么样,也很难确保法官能够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类似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的回避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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