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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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案、故意伤害案(轻伤、遗弃案、重婚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中有部分也是可能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而一旦案件从自诉转为了公诉,那么就要按照公诉案件的要求作出审理。这个时候对于证据的收集,就应该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来承担,不应该要求被害人及其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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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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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br/>  <br/>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br/>  <br/>(一)公诉案件<br/>  <br/>(二)自诉案件<br/>  <br/>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r/>  <br/>(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r/>  <br/>(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br/>  <br/>(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br/>  <br/>(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br/>  <br/>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br/>  <br/>(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br/>  <br/>(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br/>  <br/>(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br/>  <br/>(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br/>  <br/>(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br/>  <br/>(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r/>  <br/>(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r/>  <br/>(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br/>  <br/>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br/>  <br/>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br/>  <br/>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br/>  <br/>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br/>  <br/>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br/>  <br/>4.房地产纠纷案件<br/>  <br/>5.继承纠纷案件<br/>  <br/>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br/>  <br/>7.人身权纠纷案件<br/>  <br/>8.劳动争议案件<br/>  <br/>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br/>  <br/>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br/>  <br/>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br/>  <br/>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br/>  <br/>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br/>  <br/>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br/>  <br/>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br/>  <br/>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br/>  <br/>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br/>  <br/>7.股东权纠纷案件<br/>  <br/>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br/>  <br/>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br/>  <br/>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br/>  <br/>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br/>  <br/>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r/>  <br/>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br/>  <br/>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br/>  <br/>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br/>  <br/>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br/>  <br/>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br/>  <br/>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br/>  <br/>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br/>  <br/>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br/>  <br/>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br/>  <br/>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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