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通过进行殴打的激烈方式或教唆他人实施此种暴力手段来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带来直接威胁,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严重侵权公民人身权益的违法行径。
其次,非法运用手中所掌握的枪支、器械等武器装备,亦或是相关的警备器具。再次,其他可能导致公民的身体受到创伤甚至造成其死亡的非法行为。最后,涉及到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益以及人身自由的恶劣行为亦在此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犯人身权能要求哪些赔偿
若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其有权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造成一般性伤害时,受害人可要求侵权方承担医疗救护的相关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用于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还应赔偿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若受害人因此次伤害致残,则还需向其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家属还可要求侵权方承担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对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受害人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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