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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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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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是隐名股东自身,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隐名股东可以适格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起诉,一般以公司主体或者法人为被告,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是谁?

一、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是谁?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是隐名股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以自己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这必然要求隐名股东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知晓、认可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否则,隐名股东无权直接向公司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二、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合同只能由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两方组成。但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如数个隐名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显名营业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或数个显名营业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隐名投资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合同。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 进行处理,并依法要求法人对自己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相关情况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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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当初做生意赚了钱之后就投资了几家公司,其中有一家公司是投资了没有登记在工商名单上,他觉得自己的股东资格认定不了想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想问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定义为: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第二种定义为: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第三种定义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第四种定义为: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第五种定义为:<br/>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展示了隐名股东的本质——名实不符。<br/>但是,上述传统的隐名股东定义过于宽泛而失去了概念的唯一性,因为所有的隐名投资行为都有名实不符这一特征,而隐名股东只是隐名投资行为中的一种。借鉴各家之言,笔者认为界定隐名股东,必须既体现隐名股东与其他隐名投资者的共性,又体现隐名股东的个性。因此,所为隐名股东,是以全面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借用他人名义投资于公司的投资者。<br/>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的资格,其判断标准是什么?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主要存在着“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种不同的判断机制。实质说认为,无论出资行为的名义是谁,事实上作出出资行为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将实际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形式标准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br/>我国针对于隐名股东没有进行明确的相关的准确标记,但是大家对于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有一定的共识,针对于隐名股东可能对方有出于自己的一些原因,不愿意让社会大众以及相关的人事知道自己在该公司有股份,所以法律尊重对方的相关隐私权,可以不对其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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