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也就是说,如果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交警指挥,都是需要负全部责任的。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综上所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祸事故现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划分车祸双方责任,对于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的,当事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无法正确认定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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