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有哪几种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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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一般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规定的情形,需要保外就医的。2、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罪犯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有哪几种情形

一、暂予监外执行有哪几种情形

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哪些情况下对需要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主刑被依法判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当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情形。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罪犯都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样也是会计入服刑期。若是罪犯本身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却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么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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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
1、当前罪犯已经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2、罪犯属于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喂养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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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几种形式是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监外执行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罪犯患重大疾病需保外就医;二是女性罪犯在孕期或哺乳期,保障其人权和特殊权益;三是部分罪犯因身体机能丧失、生活困难等,监外执行不危及公共安全。
5浏览 2024-10-08
暂予监外执行包含哪几种情形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一般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规定的情形,需要保外就医的。2、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罪犯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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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几种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第一种,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行保外就医治疗;其次,犯罪分子应当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此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自由时间;最后,当犯罪分子生活无法自理并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危害时,也可以考虑这种处理方式。
21浏览 2024-10-06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br/>(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r/>(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br/>(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br/>(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br/>(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br/>(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br/>(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br/>(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br/>监外执行的程序<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br/>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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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几种
1、本身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要求,但实际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罪犯就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2、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有自伤自残的行为,让自己的申请受到了伤害、残疾的,对于这一类罪犯也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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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几种
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进行长期治疗而必须保外就医者;其次,若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内的母亲,则可考虑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最后,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无法自理,且在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给予暂予监外执行。
32浏览 2024-10-06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br/>(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r/>(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br/>(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br/>(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br/>(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br/>(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br/>(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br/>(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br/>监外执行的程序<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br/>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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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使用情形有几种
被判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罪犯,满足刑诉法第265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该罪犯得了严重的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该罪犯怀孕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3、该罪犯本身不能自理生活,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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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哪些种类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其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最后,生活无法自理,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群。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其为孕妇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然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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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 谁来执行收监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br/>(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r/>(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br/>(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br/>(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br/>(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br/>(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br/>(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br/>(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br/>监外执行的程序<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br/>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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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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