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司股份如何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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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公司股份是可以根据股份所有人的意愿来继承处理的,当事人可以订立遗嘱来进行认定,未进行遗嘱处理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规定的顺位顺序来继承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规定公司股份如何继承?

一、法律规定公司股份如何继承?

可以通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5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公司股份的继承处理,应当根据股权的实际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公司的特殊情况要求,或者股权之间的协议规定不得继承的情况。但涉及到继承股份的具体办理,也是需要根据继承程序,或者进行公证后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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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br/>《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br/>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r/>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br/>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br/>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br/>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br/>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br/>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br/>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br/>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br/>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br/>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br/>2、股东资格的确认<br/>《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br/>(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r/>(二)股东的出资额<br/>(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br/>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br/>3、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br/>《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br/>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br/>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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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浏览 2024-10-09
我同事最近正在继承家里的股份呢,因为他的爸爸是公司的一个gudo那个,只是最近因为生病的原因去世了,就留下来一部分的股份,只是对于股份继承遗产协议书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转让方(甲方):<br/>受让方(乙方):<br/>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br/>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br/>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br/>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br/>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br/>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br/>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br/>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br/>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br/>9、违约责任:<br/>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br/>1<br/>1、争议解决约定:<br/>1<br/>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br/>1<br/>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br/>----<br/>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br/>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br/>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br/>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br/>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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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公职人员是可以继承股份的,但需要申报,并且持有股份后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br/>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官和商勾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br/>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和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br/>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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