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旦成立就必然生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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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一旦成立不是就必然生效,合同成立之后,如果是具有法律的构成要件的话,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比如说合同诉讼成立,但是缔约的主体却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此时就不发生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就必然生效吗?

一、合同一旦成立就必然生效吗?

合同一旦成立不是就必然生效,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

1、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

2、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二、合同的生效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因此,当合同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合同才是有效的。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当代社会合同一旦成立,并不会就意味着合同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比较多的,比如《民法典》当中52条就明确的规定地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除此之外还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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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一旦成立就必然生效吗
10w+浏览2023-09-26
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合同必然是有效的?
[律师回复] 不需要双方都确定,有一方确定签字,认定书就生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身伤害的赔偿,有很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误工费,很容易计算的啊。误工期乘以工资就可以了啊。误工期的话,有医生的病假单,有异议的话,去作三期鉴定,由法医来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长短。工资的话,个税证明,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等等都可以的。对方如果不赔偿损失可以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让对方强制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br/>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br/>《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br/>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br/>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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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成立就必然生效吗
10w+浏览2024-02-26
标通知书应该算要越吧,必然生效?还是一旦发出,在中标通知书到达对方前能都撤回或撤销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br/>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br/>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br/>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br/>(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br/>(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br/>(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r/>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br/>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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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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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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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成立则必然生效吗
8.3w浏览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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