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的那场碰撞,留给张某甲的不只是27天的住院治疗记录,还有近半年无法正常务工的空白期,以及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处处碰壁的僵局。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肇事驾驶员徐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也投保了交强险与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张某甲本以为理赔流程能顺利推进,没想到双方在各项赔偿金额上始终谈不拢,他自己初步核算的7.1万余元损失,被对方层层核减后能拿到的数额远低于预期。
走投无路的张某甲找到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蒋婷黎接待了他。这位2016年1月正式执业的律师,手里已经攒下数百件民商事、刑事、非诉及执行案件的办理经验,当时作为律所商事团队的主办律师,同时也是绍兴市律师协会诸暨分会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虽然手头同时推进着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本地企业合规等多条业务线的事务,还是第一时间接手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蒋婷黎先花了两个下午整理张某甲带来的零散材料,先后跑了两家医院补全遗漏的治疗票据,逐一核对每一张医疗收费单据的时间与对应诊疗记录,把总金额2万余元的医疗费明细按治疗进度排序归档,同时把张某甲自行委托出具的三期鉴定意见和他能找到的近一年务工相关的佐证材料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庭审中出现证据缺口。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徐某乙对事故经过与责任划分全程没有异议,但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诸暨支公司当庭抛出四项抗辩意见,要求剔除2000元非医保用药和不合理费用,将误工费标准下调至每天160元,核减护理期、交通费与营养费的核算标准,同时直接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拒绝赔付。整个庭审的走向瞬间变得胶着,所有核心赔偿项目几乎都被对方提出了异议。
坐在原告席上的蒋婷黎没有慌乱,她当庭逐一对每一项抗辩作出回应。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剔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她明确指出,张某甲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医保类药物都是医疗机构根据伤情作出的必要选择,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部分用药超出了合理治疗范畴,而交强险的免责条款中从来没有将非医保用药列为拒赔事由,该部分费用完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针对鉴定费拒赔的抗辩,她拿出此前整理的证据目录,说明这份三期鉴定是张某甲为了准确核算自身损失、明确后续索赔金额支出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保险合同条款或已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拒赔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异议,她结合司法解释中关于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核算的相关规定,提交了此前补全的务工佐证材料,说明张某甲和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符合按法定标准核算的条件,不适用保险公司主张的每日160元的标准。
庭审结束后,蒋婷黎又补充提交了三份代理意见,对应每一项争议焦点附上对应的法律条文与类案裁判观点,承办法官逐一核对后全部予以采纳。法院最终核定张某甲的各项损失合计6.6万余元,其中误工费3.2万余元、护理费1万余元、营养费900余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余元,所有损失均在保险可赔付范围内,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诸暨支公司全额支付,徐某乙不需要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拿到判决书当天特意跑到中瑞大厦11楼的律所办公室找蒋婷黎,说自己原本以为非医保用药肯定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没想到最后能拿到几乎和主张金额差不多的赔偿款。
办这起案件的时候,蒋婷黎还在攻读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她日常的办案习惯就是把每一个细节的法律依据对应到具体的条文,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看似不会被注意到的程序或实体要点。在交通事故理赔的常规争议里,很多当事人默认非医保用药要自行承担,这种惯性认知恰恰是很多理赔纠纷里当事人权益被不当缩减的源头。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蒋婷黎把这起案件的裁判要点整理进了自己的本地类案资料库,之后遇到同类情形的当事人,都能直接拿出对应的裁判逻辑给对方解释清楚,不用再走多余的协商弯路。对当事人而言,所有超出合理范畴的拒赔主张,都需要用清晰的法律逻辑和扎实的证据链条逐一驳回,才能把法定范围内应得的赔偿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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