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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变更。
(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等。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监护人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四)由于失去监护人。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来说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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