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怎么判刑?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效定(试行)》
第十三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为彻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与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门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比,在主体、客观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客观及主观方面上则有明显的差别。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
2、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可以表现为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则往往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过其积极的行为去违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在税务机关就职的职员来说,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过程之中,不得滥用自己的职权,这是由于此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有可能会致使国家的利益受损的。而一旦受损的金额过高,滥用职权者是有可能会由于犯了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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