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4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必须是“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并承担赔偿责任。但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却大不一样。

环境污染侵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必须是“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并承担赔偿责任。但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却大不一样。首先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后面将详加论述)。另外,在认定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时,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而认定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时,则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再者,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要求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绝对的,行为人只对其违法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并不绝对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时即使是行为完全合法,也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损害事实这一要件方面,构成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要求一般民事责任中,通常意义上的损害事实,只要有危害或妨碍的状态即可”。

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须存在污染行为和污染的损害后果,以及行为和后果之间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可构成。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和一般民事侵权不同,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双重属性。这是由于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彻底地解决经济建设中所发生的污染问题,也就是说在暂时无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这一矛盾的情况下,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限度内排放污染物,凡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是许可的行为,便具有合法性。

对于因合法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度设立之初,人们囿于传统民法理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束缚,认为行为违法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后来,有人虽然从形式上仍然强调违法行为是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但却对违法行为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认为即使没有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但事实上造成了损害的污染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们认为,现实中排污行为不违法却造成损害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对由于经济活动飞速发展而新产生的污染行为未做规定,这样的行为当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确实际存在危害。二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排污,却造成了损害。这两种性形的污染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看都是合法的,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就不能不为违法行为。现在,否认违法性是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已基本成为共识。

(二)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

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是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程度的客观评估。环境污染损害的认定,应当从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入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 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 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 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 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潜 伏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潜 伏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2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环境污染侵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键咨询
  • 174****85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7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6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5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5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2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12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6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2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1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2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4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淮安152****446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315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5****703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济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民带来损害的,构成对居民的侵权行为。我国有完善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分三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如何赔偿。今天,律图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10w+浏览
环境保护
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危害
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危害有: 1.生物多样性受损:对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产生负面影响。 2.生态平衡破坏:干扰动植物之间的食物链和生态平衡。 3.栖息地破坏:导致野生动物失去适宜的栖息地。 4.影响动物导航和迁徙:干扰动物的导航和迁徙能力。 5.水生生物受损:水下噪音对水生生物产生直接的危害。
27浏览 2024-09-27
环境污染损害由污染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w+浏览
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罪的危害是什么
环境污染破坏严重,危害生态平衡、健康和经济。它损害自然资源,威胁生存环境,影响后代发展。同时,污染导致疾病增加,加重医疗负担。此外,还影响农业、渔业和旅游业,阻碍经济增长和就业。
33浏览 2024-09-09
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标准
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
12浏览 2025-02-13
环境污染损害谁赔偿
很多时候人们遭受的损害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此时的损害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受害人想要获得赔偿的话,就要先了解清楚环境污染损害谁赔偿。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证明什么
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者需自证其行为免责或责任减轻的情况,如法律规定的情形,并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判定困难,法律通常赋予受害者举证责任倒置的优势,以降低其举证难度。
9浏览 2024-06-13
环境污染侵权起诉主体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起诉主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br/>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br/>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br/>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br/>(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br/>(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br/>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br/>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br/>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br/>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br/>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413浏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要证明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证明的事项有: 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2、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故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15浏览 2024-10-09
环境污染侵权起诉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起诉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1、三年时效<br/>我国《民法通则》<br/>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br/>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br/>2、最长时效<br/>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br/>这里的问题<br/>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表述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诉讼时效表述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协调。前者着眼于主观认识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后者着眼于客观存在意义上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伤害。<br/>其次,二十年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偿来说,<br/>第<br/>一,本身也不够长,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15年,未知的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谁能保证会比这更乐观一些呢?<br/>第<br/>二,由于本身的不够长,因而也就不能弥补三年时效短的缺陷。
491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环境污染侵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52****6301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78****491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8****136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