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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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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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省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要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最低是75平方米以下,但前提条件是家庭成员在三位以下,如果有4位家庭成员,使用权的面积通常在100平方米以内,最多是125平方米内,比如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家庭。

浙江省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浙江省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和家庭成员人数有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所以在浙江省也不例外,如果家庭成员人数越来越多,但是现有的宅基地面积很小,而且没有达到法定限额标准的,在需要扩建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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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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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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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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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以上是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标准是多少平米的面积的问题,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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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这边的宅基地马上要拆迁了,但是不知道怎么规定的,请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会上的讲话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切实简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民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宅基地供地审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民建房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建房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请。
  
三、政策支持
  
(一)优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以及确需调整村(镇)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县级规划空间确实已用完的,可即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完成规划修编的法定确认工作。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
  
(二)实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实行“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单列下达给各设区市,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管理,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情况予以核销。各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异地搬迁农民建房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对实施旧村改造涉及农民住房新建扩建的,可配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对县(市、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对各市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四)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现有“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险、农房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省级资金补助标准。探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全额用于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建房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统筹落实。鼓励有条件地方免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授权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征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在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本市县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五)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合力推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
  
(二)强化民主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各地要引导广大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民建房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引导和鼓励农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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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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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律师回复] 提取需要一定条件,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为准。
1、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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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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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户一宅的老宅,最大面积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浙江省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扩展资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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