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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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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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想成立合法有效的工程咨询公司,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成立工程咨询公司的条件具体可以分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的资质、公司的专职专业人员、公司的社保福利待遇、公司的营业场所等。一、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工程咨询公司首先应当向工商局注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具体要满足以下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5、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8、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二、工程咨询公司的含义是什么?

工程咨询公司是提供工程咨询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是编写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规划咨询、评估咨询等。

工程咨询行业是一个智力型服务行业,职能是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

三、工程咨询公司的资质等级

1997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以《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为执业依据,并参照《证书》认 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甲级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由国家计委审定签发,丙级资格证书由省级计 委(计经委)审定签发。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建设规划或专题咨询,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乙级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所在地区内规划或专题咨询,以及中小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丙级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和 咨询服务范围,承担所在地区内的小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总体来讲,工程咨询单位,是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统称,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资质。其作为公司的种类之一,具体成立的条件也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公司的技术人员的资质、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司的社会保险福利等条件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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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成立的条件
成立咨询公司需满足特定要求。 首先,创办人须年满18岁,具备合法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本方面,通常为股东认缴出资总额,但特殊行业另有规定。 注册资本大小反映公司实力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办公场所应为商业或工业用途,住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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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刚毕业初入职场,上司在交代我学习很多事情,想咨询下订立合同的程序都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
一,要约;第
二,承诺;第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
四,格式条款;第
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但是,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期限。
3.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对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问题。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间点遵循这样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这个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诺。
4.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承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况下,如果作出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 注意,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关系。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责条款时,不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而是不管对方有没有都必须对条款进行说明。如果没有说明的,作为无效处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况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作为无效来处理。 格式条款解释,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错责任 除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还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因为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也是缔约过错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里,关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为抵押人违反诚实信誉原则拒绝办理登记的,这种情况下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也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如果作为质押人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这种情况下,质押合同是成立的,还没有生效。那么,违反责任是诚实信用拒绝办理的时候,承担的是缔约过错责任。 缔约过错里,在损害赔偿范围里,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讲小于等于违约责任中可期待的损失。合同正当履行后,可能会产生一种收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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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包括:工程咨询公司其作为公司的种类之一,具体成立的条件也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公司的技术人员的资质、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司的社会保险福利等条件来判定。工程咨询公司首先应当向工商局注册企业再向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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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和供货方签订一份合同,不知前期都要做哪些准备,咨询一下合同订立的过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一)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二)资信审查
  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三)洽谈协商
  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合同订立的过程是怎样的?
  
(四)拟定合同文书
  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五)履行合同生效手续
  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
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
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现在你应该清楚合同订立的过程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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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丙级工程咨询公司成立条件有,对于注册资本不能少于五十万元;同时必须要有固定场所,而且也拥有业绩的证明,再者就是专业的人员不能少于五人,而且还要拥有1位注册工程咨询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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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工作中遇到了劳动纠纷,想要申请劳动仲裁,所以要咨询一下,劳动仲裁立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者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劳动仲裁程序第一步: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劳动仲裁程序第二步: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 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 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 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② 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 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 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请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 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 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以上是劳动仲裁立案程序,请参考。
我是一个企业主管,现在准备升职了,但是还有很多东西不懂,怕出错,提前咨询下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程序。
[律师回复] (一)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二)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三)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四)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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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立咨询公司的条件
创建咨询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创办者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公司需有一定法定资本,注册资本为股东承诺的投资总额,可分期缴纳; 此外,注册地点需为商业或工业性质的场所,不可为住宅;公司需设立法定代表人和必要委员会,若无委员会则需设执行董事和监事;最后,公司需设立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设立财务专员或委托专业财务公司处理财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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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业务的发展,最近公司要筹备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由我来负责,所以我想仔细了解一下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程序,谢谢
[律师回复] 基金公司注册的要求及流程一.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山西”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二、办理基金公司注册资金要求:
1、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2、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办理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称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程序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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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成立投资咨询公司的条件是要有一个及一个以上的股东,可以设立监事会,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根据投资公司具体的经营范围来决定的。如果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话,注册资本要求在3万元人民币,投资咨询公司如果是多人注册的,首批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注册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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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现在的土地都是承包到个人的,承包时需要签合同。咨询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是: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第一步,民主选举承包工作小组,这体现广大村子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性,另一方面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需要强调的是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如在拟订的承包方案时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3)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一程序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对承包方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这直接关系到承包方案的内容能否落实到实处。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
(5)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土地承包的最后阶段。
咨询一下盗窃案子的量刑和立案过程
[律师回复]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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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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