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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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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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否则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其二、工程概况;其三、工程承包的范围;其四、合同日期;其五、合同价款;其六、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方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工程概况;

其三、工程承包的范围;

其四、合同日期;

其五、合同价款;

其六、质量标准;

其七、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其八、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其九、违约责任;

其十、争议的解决。

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

其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其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1、施工许可证: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时应当注意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确定履约管理之工期、工程签证与索赔、控制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等事项。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的基本信息等内容,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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