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后存在的问题有:环境行政执法滞后、行政执法密集于城市而乡镇执法力度弱、难以确定公共区域污染的责任人、环境行政执法缺乏公众参与力度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环境行政执法滞后

先污染,后治理。在环境污染第一时间或者空前状态没有得到及时的有效的防治,扩大了污染的范围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执法不能跟进环境的发展。

2、行政执法密集于城市,乡镇执法力度弱

目前,环境污染逐渐转向农村或者偏远的山区。主要是因为城市执法监管力度大,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较少,偏远的山区亦不利于有效地开展执法,执法力度弱。

3、对于公共区域的污染,难以确定责任人

在公共地区的污染,行政相对人难以确定。因处于公共地段,人人享有环境权,且公共地段污染常见、主体流动性强。污染的出现并不能随之产生准确的违法相对人。

4、环境行政执法缺乏公众参与力度

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一旦发生了危害环境资源的行为,公民有权参与到相关的环保工作中。然而,在实践中,一旦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发生,公民往往缺乏参与到相关环保工作中的意识,即便有参与的意识,也往往找不到参与其中的途径。缺乏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很难真正得到广大公民的拥护和认可,因此,作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只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帮助环保行政机关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达到环境行政执法高效为民的执法效果。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并完善环境处罚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还执法人员的素质来处理,在解决环境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的同时,也可以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出现的概率。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4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4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3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5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1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3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0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3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0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2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1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环境行政处罚·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通156****941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4****128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976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注意的问题
1、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除要听取当事双方陈述和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审阅外,环境监理调查小组还应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察。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3、污染损害由两个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应分清责任大小。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者存在哪些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2、因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处理中注意什么问题
1、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赔偿损失4、分清责任的大小
10w+浏览
环境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哪些难题?如何解决?
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鉴定责任机关,委托职责无机构承担。鉴定评估收费较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鉴定费用无人承担。明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委托机构。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民案件同步办理。
10w+浏览
环境保护
我的一个同事在一家工厂上班,该工厂污染环境严重,想来咨询一下。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环境行政处罚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br/>(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注意的是,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属违法行政。若拥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则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否则其处罚无效。<br/>(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行为而导致污染、破坏环境或破坏了正常环境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实施行政处罚。<br/>(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只有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无明文不处罚。
1.4k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行政处罚 >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常州181****3360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77****374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7860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