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网络诈骗五千元可以立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本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本省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诈骗罪“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
2、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3、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
二、诈骗罪的判刑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现如今,大多数的诈骗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各省份都是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诈骗罪的数额划分标准的,但是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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