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9-14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89人
专家导读 由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决定,需要向损害者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国内,可以向国外的法院请求帮助,要求对方执行。
涉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解释?

一、涉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对涉外案件的执行主要有以下规定: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4、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法院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涉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解释?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0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6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5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7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1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22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3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6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4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5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2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判决执行·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扬州134****475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78****383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0****786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假释是否属于监外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假释是否属于监外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2浏览 2025-01-06
朋友最近想要跟对象离婚,想请问律师涉外离婚案财产怎样执行,有那些相关的执行办法,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一、计件收费标准 <br/>  <br/>(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br/>  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br/>  案件类别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元/件) <br/>  1500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br/> <br/>  <br/>2、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 <br/> <br/>  <br/>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br/> <br/>  <br/>4、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br/> <br/>  <br/>(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br/> <br/>  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 <br/>  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 1万元—10万元(含)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含)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000万元收费比例免收4%3%2.5%2%1.5% 0.7% <br/> <br/>  <br/>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br/> <br/>  <br/>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br/> <br/>  <br/>(三)、其他收费规定 <br/>  <br/>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br/>  <br/>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46浏览
涉外判决执行
10w+浏览2024-10-03
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
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准备和美国老婆离婚了,他不满意我的收入,认为我没有能力,涉外离婚如何进行调解,相关的解释都有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br/>(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r/>(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r/>(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br/>(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br/>(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132浏览
涉外执行判决
10w+浏览2024-10-19
一年前我表弟因为买卖枪支,所以到了现在我表弟居然因此被抓了,所以到了现在我表弟居然被判了监外执行,作为朋友我们很担心,所以了解一下权威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br/>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拘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司法解释,是根据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高检发研字〔1999〕10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内容之一。<br/>二、渎职犯罪案件<br/>(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br/>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br/>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58浏览
涉外强制执行
10w+浏览2024-11-01
涉外仲裁执行 书
10w+浏览2024-11-03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相关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br/>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br/>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br/>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br/>(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br/>(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br/>(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br/>(四)申请理由及请求;<br/>(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br/>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br/>2、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br/>(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br/>(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br/>(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作出的;<br/>(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br/>(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r/>3、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br/>4、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5、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br/>6、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83浏览
涉外仲裁的执行
10w+浏览2024-09-30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涉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解释?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80****2683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77****881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5****5528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