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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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不同的判断,因为是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的话,价格通常情况下都是比较低的,比如说可能是在3000~4000元左右,但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会更贵。
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

一、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

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不同的判断各个省市不尽相同,以下以沈阳为例:

沈阳一般叫政府补贴房,大东区大二台子二环旁边的观泉苑、铁西区北三中路圣工园、铁西重工北街重工新村都是,06年时二环内价格2300元/平方米,二环外1900元/平方米。面积一般在60左右(小区网 论坛),最小的45平,购买政府补贴房的条件是,要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低收入家庭或者是动迁补助不合理(动迁费10万以下的)。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付不付首付要看具体情况。

1、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提交所在社区。

3、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 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6、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7、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面积不限)。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经济适用房的概念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在当代的社会,经济适用房主要指的就是已经列入到国家的计划,由政府等单位组织开展建造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的价格通常是比较低的,主要是因为这是针对低收入家庭所采取的一种用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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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价高规范是多少?
1、全国各地依据本地区居民年收入状况,拟定当地的经适房价格规范。全国各地区价格都不相同。北上广等大型城市略高。
三、四线城市或郊县则略低。贫困地区还会有政府补助款。
2、定价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准则,与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有必定的差价。一般来讲,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差每平方米500元左右。
3、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不超越地级基准价的15%。2010年青岛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经济适用住宅基准价格断定。经适房的价格在地准价上下不超越15%的起浮内。按此规则,青岛经济适用房高价为每平5212.95元,低3023.45元。经济适用房是物价局定价吗?
1、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构成,依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宅价格办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办理规则实行。各地在拟定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时,要严厉依照法律法规规则,依法审阅经济适用房开发本钱、办理费用和赢利。
2、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本钱。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则交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本钱。二是税金。三是赢利。
3、“一价清”准则。经营者应严厉依照上述规则断定经济适用房房出售价格,并在出售合同中载明。经济适用房房出售合同签定或出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出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实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出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另不得以重新签定合同或签定弥补合平等方式进步出售价格。若的确发生不行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则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阅赞同。经济适用房组织建筑的意图就是国家针对购房困难者而定的,所以关于申请者的资历审阅以及后续的检查都比较严,天然也有必要落实经济适用房贱价的方针,所以购房者完全可以放心购买,不必单位所谓的虚伪报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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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限制,多层每平方米均价2000元,高层2500元,正负浮动不超过5%.但目前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地域位置等因素,基本上把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每平方米的均价定位在3000元左右了.跟商品房的价格差有1000元到15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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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怎么定
[律师回复]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2、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澳门称为经济房屋,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3、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0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04.建设安装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4、在交易过程中所交税费: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5、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5]。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0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0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0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财富广场5号楼a座1301室找刘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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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价高规范是多少?
1、全国各地依据本地区居民年收入状况,拟定当地的经适房价格规范。全国各地区价格都不相同。北上广等大型城市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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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不超越地级基准价的15%。2010年青岛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经济适用住宅基准价格断定。经适房的价格在地准价上下不超越15%的起浮内。按此规则,青岛经济适用房高价为每平5212.95元,低3023.45元。经济适用房是物价局定价吗?
1、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构成,依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宅价格办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办理规则实行。各地在拟定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时,要严厉依照法律法规规则,依法审阅经济适用房开发本钱、办理费用和赢利。
2、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本钱。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则交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本钱。二是税金。三是赢利。
3、“一价清”准则。经营者应严厉依照上述规则断定经济适用房房出售价格,并在出售合同中载明。经济适用房房出售合同签定或出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出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实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出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另不得以重新签定合同或签定弥补合平等方式进步出售价格。若的确发生不行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则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阅赞同。经济适用房组织建筑的意图就是国家针对购房困难者而定的,所以关于申请者的资历审阅以及后续的检查都比较严,天然也有必要落实经济适用房贱价的方针,所以购房者完全可以放心购买,不必单位所谓的虚伪报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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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0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04.建设安装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4、在交易过程中所交税费: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5、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5]。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0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0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0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财富广场5号楼a座1301室找刘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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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价格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两个问题做出了解答。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适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值也在不断上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也成了香饽饽,双方争执不下,不仅归属有争议,价值也是争议所在。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难点主要在价值的认定上,按照市价违背政策,按照原价有失公平。法律已是常人所不熟,经常变更的政策更会打乱事情的常态。遇有类似的难题,不妨交予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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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两个问题做出了解答。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适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值也在不断上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也成了香饽饽,双方争执不下,不仅归属有争议,价值也是争议所在。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难点主要在价值的认定上,按照市价违背政策,按照原价有失公平。法律已是常人所不熟,经常变更的政策更会打乱事情的常态。遇有类似的难题,不妨交予律师代为处理。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两个问题做出了解答。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适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值也在不断上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也成了香饽饽,双方争执不下,不仅归属有争议,价值也是争议所在。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难点主要在价值的认定上,按照市价违背政策,按照原价有失公平。法律已是常人所不熟,经常变更的政策更会打乱事情的常态。遇有类似的难题,不妨交予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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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怎么计算
购房款等于(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减已有住房建筑面积)乘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加(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加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减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乘以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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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价格怎么计算
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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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两个问题做出了解答。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适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值也在不断上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也成了香饽饽,双方争执不下,不仅归属有争议,价值也是争议所在。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难点主要在价值的认定上,按照市价违背政策,按照原价有失公平。法律已是常人所不熟,经常变更的政策更会打乱事情的常态。遇有类似的难题,不妨交予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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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的是要把经济适用房产权买断,是按照市场价格还是当时买经适房的价格?
[律师回复] 什么是市场经济,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著名经济学家陈淮认为,市场经济简单地说就是“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的经济”。而我个人认为,市场经济能否也简单地理解为“市场说了算的经济”,也就是说,在这种经济制度中,一切都由市场力量所决定。这种力量来自竞争,市场竞争产生了共同的市场力量。因此,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而有了竞争,就必须有秩序,没有秩序的竞争,经济社会必然陷入混乱状态,这可不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希望看到的。在市场竞争中,价格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因为价格是市场的核心。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只要自己的价格能够比市场力量所决定的平均水平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任何生产经营者都客观存在着这种渴望和追求,其中一些生产经营者就会使用价格欺诈、串通垄断、低价倾销、联手提价、哄抬价格等不法手段,来参与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这就需要有规则,没有规则,就不能够谈秩序,更不能谈有序的竞争。竞争、秩序和规则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有机的统一体。而所谓规则,就是全部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诉求,它来自市场,并且伴随着市场的发育成熟的全过程。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又是规则的经济,或者说是法制的经济。规则不仅需要有人去制定,而且还必须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全部市场参与者的认可和共同遵守。制定市场规则并强制规则的施行,这就是市场监管。因此说,市场监管包括市场价格监管,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
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价高规范是多少?
1、全国各地依据本地区居民年收入状况,拟定当地的经适房价格规范。全国各地区价格都不相同。北上广等大型城市略高。
三、四线城市或郊县则略低。贫困地区还会有政府补助款。
2、定价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准则,与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有必定的差价。一般来讲,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差每平方米500元左右。
3、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不超越地级基准价的15%。2010年青岛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经济适用住宅基准价格断定。经适房的价格在地准价上下不超越15%的起浮内。按此规则,青岛经济适用房高价为每平5212.95元,低3023.45元。经济适用房是物价局定价吗?
1、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构成,依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宅价格办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办理规则实行。各地在拟定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时,要严厉依照法律法规规则,依法审阅经济适用房开发本钱、办理费用和赢利。
2、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本钱。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则交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本钱。二是税金。三是赢利。
3、“一价清”准则。经营者应严厉依照上述规则断定经济适用房房出售价格,并在出售合同中载明。经济适用房房出售合同签定或出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出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实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出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另不得以重新签定合同或签定弥补合平等方式进步出售价格。若的确发生不行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则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阅赞同。经济适用房组织建筑的意图就是国家针对购房困难者而定的,所以关于申请者的资历审阅以及后续的检查都比较严,天然也有必要落实经济适用房贱价的方针,所以购房者完全可以放心购买,不必单位所谓的虚伪报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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