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8-31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0人
专家导读 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不合法的,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类型的案件是属于特别程序,这种程序应当是适用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不管案情是否复杂都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一定审理,这是关系到公民政治权利的。
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否合法?

一、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否合法?

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有关公民是指起诉人认为是漏掉的公民或者不应列入选举名单的人。审判人员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辩论,查明情况,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选举权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虽然时间紧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审理选民判决书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一)起诉

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审理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就会失去意义。开庭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是适用普通程序来进行处理,但也有些比较特别的,比如说受理选民资格类型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否合法?
一键咨询
  • 177****66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2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7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6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1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7****1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2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5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1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0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8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6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3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办案流程·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镇江135****577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846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1****714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独任制吗?
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独任制,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特别程序案件只适用于合议制,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选民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是哪些?
[律师回复]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制是人民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⑴一审合议庭<br/>①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br/>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br/>②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br/>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7人组成。<br/>③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⑵二审合议庭人民审判<br/>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⑶复核庭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⑷重审、再审鼎尝尺妒侔德踌泉穿沪案件合议庭<br/>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⑸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刑诉法解释”364条)。2.合议庭的组织⑴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如果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助理审判员也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刑诉法解释”111条)。⑵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⑶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⑷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⑴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⑵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除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⑶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⑷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⑸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⑹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决。4.合议庭(包括独任的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⑴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下列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有当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br/>①拟判处死刑的;<br/>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br/>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br/>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br/>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⑵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324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否合法?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77****8240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5****811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7696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