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一般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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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外仲裁机构在我国最具代表的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具有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机构,不管是哪种机构,都需要遵循《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这两个机构在我国是比较典型和代表的涉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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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但是自从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又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对这些仲裁机构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据此,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在我国目前专门用来处理涉外以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案件一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就是海事仲裁委员会了,两个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受理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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