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程序如何启动?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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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需要在执行完毕之后,在对执行判决或者是裁定以及其它的文书有任何错误的,都是可以申请执行回转,但回转的只是财或者是物,一般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就回转不了,就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执行回转程序如何启动?

一、执行回转程序如何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据此,执行回转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使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执行回转的存在就是针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错误而实施的补救措施,一般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只有拥有合法的证据,那么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如果理由不成立,那么自己的申请也是会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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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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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浏览 2024-10-25
前段时间打了一场官司,我胜诉了,但对方一直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启动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br/>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br/>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br/>  <br/>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br/>  <br/>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br/>  <br/>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br/>  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br/>  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br/>  <br/>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br/>  <br/>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br/>  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br/>  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br/>  <br/>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br/>  <br/>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br/>  <br/>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br/>  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br/>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br/>  <br/>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br/>  <br/>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br/>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br/>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br/>  <br/>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br/>3.中止执行的期间;<br/>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br/>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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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方式有哪些
9.2w浏览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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