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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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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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中明确的提到了,如果要利用在建工程来进行抵押的话,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要载明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由此可见,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另外为保证在建工程具有可转让的属性,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继续建造工程资金。

对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如果用在建工程为其他性质的债权担保,极易出现工程进度延缓甚至在建工程成为烂尾工程的情况。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物因尚未竣工而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既影响到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加大了第三人期权实现的难度。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对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并且获得银行的贷款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主要还是由一些开发商在完成一些大项目工程的时候,由于资金链存在着缺口,所以就会利用在建的工程来进行抵押,日后是可以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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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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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担保法在建工程抵押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事要处理。
[律师回复]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颁布之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对在建商品房抵押是否需要登记方为有效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在建商品房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因经营原因,还款期限到来后,房地产公司无力还贷,银行主张抵押权,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银行方认为双方已经进行了合同公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认为在建商品房属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银行胜诉,这在当地引起了很大争议。<br/>  这种案件不是单纯个案,而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争执的焦点问题都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不能属于不动产范畴,登记不是必经程序,抵押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为抵押合同有效。持这种观点者以王泽鉴先生以下论述为其理论支撑,即:具体而言,凡屋顶尚未完全完工的,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的,即属土地的定着物,买受此种房屋之人,若系基于法律行为,自须办理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反之,未完成的房屋未达以上标准的,应属动产,属建筑人所有。买受此种房屋的人,仅须交付,即可取得所有权{1}(P45)。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其理论依据为《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若持这两种观点作简单的观察,不仅无益于实务的处理,无助于在建工程物权属性的认定,还容易混淆动产与不动产品种不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适用,对理论与实物界均产生不利的影响。<br/>  据通说: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既不等同于动产抵押,不同于不动产的抵押,它是一种特殊抵押形式,具有其特殊性,要正确判断这种抵押是否需要经登记方能生效,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br/>  <br/>首先需分析这种抵押标的的物权属性。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拘泥于在建工程某一状态,没有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因此不能正确断定在建工程的物权属性,造成一系列推理的错误。以我国现状及通说: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br/>  第一种观点简单的认为在建工程若未有屋顶,即为建筑材料的简单堆积,为动产,失之于“右”。事实上,通过先进技术条件下的建筑活动将建筑材料结合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然可能未加房顶,未能达到经济上使用的目的,但其在自然性质已属不可移动的物,属土地定着物,属因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达到这样状态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一种不动产,而不能掩耳盗铃的认其为动产。第二种观点失之于“左”。在建工程如仅仅处于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投入与其开发规模相应的前期资金,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未确定,政府也未许可的状态,无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建筑权,无钱,少施工,无许可,工地上所有的物在自然性质、法律环境中都处于不固定、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因自然界或者违法的原因毁损、灭失,这样的工程绝对不能视为不动产,否则就容易对有关方面构成欺诈。笔者认为建业工程的物权属性处于变化过程,应视其具体进度判定之。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是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妨采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商品房预售标准来判定它的物权属性。此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他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r/>(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r/>(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br/>(四)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众所周知,商品房的预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涉及到广大购房者切身利益,若达不到不动产的基本标准不能用于预售。我国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将此条件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可将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预购人的标准,体现了国际惯例对不动产应具备的基本标准认识。<br/>其次,从理论上讲,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包括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这种不动产的他物权;<br/>其次,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实质是可预期的房屋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也具有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属性。据此我们可认为: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基本符合不动产应具备的条件,此时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不动产,此前的在建工程应属动产。<br/>  <br/>其次,我们可以判断处于不同物权属性下的在建房屋抵押的公示形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公示的方法限于登记。动产与不动产具有物理性质上的差别,其所代表的价值也显著不同,其交易的流通性更不具有可比性。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为各国通例。对于动产抵押权,我国原则上适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可采用公证的形式{2}(P824—826)。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建工程在具备预售条件前的抵押依法到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即合法生效。但具备预售条件后的抵押必须依法到国家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而非公证),方合法生效。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建工程是一个由动产向不动产转化的过程,当在建工程在抵押期具备预售条件、由动产变为不动产后,即应列国家规定的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抵押才合法生效。<br/>  据此,我们认为本文篇首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所进行的抵押活动至诉讼开始前,已属无效行为。<br/>  既然在建工程抵押须经登记方能生效,那么进行抵押登记的应是哪个部门呢?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上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核发土地使加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说来,以房屋所有权及其他项权作抵押的,连带包括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当只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不包括地上建筑物时,才有必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据此分析可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部门应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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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3-04
关于在建抵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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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的抵押车能开一辈子吗
抵押车能开多长时间,具体还是要看抵押情况和车况,一方面一定要是正规合法的抵押车,如果抵押车属于违法的,那也无法确定你的车辆什么时候会被收回。另一方面,车辆的车况也很重要,因为如果车况良好稳定,那么开到报废都是没有问题。但是大部分抵押车水很深,甚至一些车辆是二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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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范本来参考一下,我们是房地产公司来的最近接了一个项目但是资金不足需要抵押贷款所以想找一下有关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br/>抵 押 人(甲方):<br/>代 表 人:<br/>抵押权人(乙方):<br/>代 表 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br/>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br/>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br/>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br/>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br/>第三条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br/>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br/>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br/>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br/>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br/>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br/>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br/>第七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br/>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br/>第九条 违约责任<br/>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br/>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br/>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br/>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br/>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b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第十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br/>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br/>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br/>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br/>甲 方: 乙 方:<br/>代表人: 代表人: <br/>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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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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