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法院指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他们必须要有监护人来承担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2、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三、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在我国的法律上对于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生活中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往往按照法律要求还是无法确定其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局委会或村委会可以要求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指定适合的监护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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