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问题实际控制人和法人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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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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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出问题实际控制人和法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我国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出问题实际控制人和法人谁承担责任?

一、公司出问题实际控制人法人谁承担责任?

公司如果出事,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都要负上法律责任的。法人责任与外部个人责任的关系

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以其在履行职务时有无过失为依据。只有有过失的,个人才可能承担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由法人承担,而不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合同总是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只能由法人来承担义务以及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3、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才承担外部责任。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对劳动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侵害,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才直接承担个人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2、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1)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公司出问题实际控制人和法人谁承担责任问题的相关解答。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的设立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只能由法人承担,而不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合同总是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只能由法人来承担义务以及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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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和法人谁的责任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r/>(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br/>(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第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br/>(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事实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br/>《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br/>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br/>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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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想咨询一下大家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非常感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一)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br/>(二)表决权的回避。 <br/>  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br/>  <br/>(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限制。 <br/>  <br/>(四)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建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br/>  <br/>(五)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此外,公司法16条,123条,148条都对关联交易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br/>  但是,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则,仍有许多盲点,操作性不是很强,如对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规制不足,如董事利用家人、朋友即“影子董事”与公司做交易未纳入关联人范围,在认定时就比较困难,表决回避制度并未成为广泛规定,而是仅限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未充分规制滥用资本多数决,尤其对于如何证实违法关联交易及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尚未规定统一且具操作性的标准,而且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仅限于上市公司似嫌过窄,而另一方面公司法对转投资限制放松了,因此规制关联关系仍是公司法的迫切任务,需要完善和发展公司法。<br/>以上就是实际控制人担保相关规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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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法人,还是股东,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我,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我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多大?
[律师回复] 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r/>(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br/>(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第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br/>(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事实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br/>《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br/>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br/>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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